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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采编:财务世界咨询师发布:2008-8-290币
企业管理咨询培训
  • 简介:本文提供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内容,供大家参考

    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1.5  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11.5.1  固定资产购置作为公司资本性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凡未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购置。如在年初未作预算安排,因生产经营必需购置的固定资产,严格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办理。
    11.5.2  列入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请购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请购日期、请购单位、用途说明、品名、规格、数量、需要日期、建议厂商等资料,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复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1.5.3  经审核批准后的固定资产采购,由公司物资供应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并参照有关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11.5.4  专业技术性强的固定资产项目,如需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事前必须经物资供应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授权和同意。
    11.6  固定资产验收管理
    11.6.1  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员应与厂商联系送货时间及地点。固定资产送达时,请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采购人员、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等应分别派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清点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
    11.6.2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开具“设备分配通知单”,领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采购部门将固定资产移交使用单位。
    11.6.3  购进固定资产验收移交使用后,采购部门将“请购单”“订购单”“设备分配通知单”“发票”“采购合同”等一同送交财务部门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
    11.6.4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编号规则编制固定资产编号,并制作固定资产编号标纸,黏贴于固定资产上,并将资料填于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上。
    11.7   固定资产的封存及启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11.8  固定资产维修管理
    11.8.1  固定资产维护
    11.8.1.1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尽力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制定定期检验、维护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日常保养及维护。
    11.8.2   固定资产修理
    11.8.2.1固定资产的修理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翻修、改建、改造,机器设备全面拆卸更换主要部件,此外均为中小修理。
    10.8.2.2  机器设备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的中小修理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组织实施,发生的费用记入使用单位或部门的成本、费用。
    11.8.2.3  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按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和费用预算。机器设备的大修由生产技术部门归口,按使用部门、设备编号,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费用预算。大修理费用列入当年度技改技术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公司预算委员会批准后,由归口部门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按预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11.8.2.4  每月发生的大修理费用,由归口部门根据大修理项目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每月将核算资料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归口部门上报的资料结转大修理费用。
    11.8.2.5  预提的大修理费用年终不留余额,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小于则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11.8.3  固定资产送修
    11.8.3.1 当固定资产发生故障,使用单位无法自行维修时,使用部门人员编制“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一式四联,注明固定资产送修数据、损坏原因、请修内容、预计维修金额及预定完成日期,经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送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安排维修事宜。
    11.8.3.2  审批后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第一联交使用单位存查;第二联及第四联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归档;第三联交财务部门归档,作为日后付款和列支费用入账的依据。
    11.8.3.3  固定资产送修完成返回使用单位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并于留底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第二和四联验收栏内注明验收情况。
    11.8.3.4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注明验收情况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第四联及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申请付款。
    11.9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11.9.1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需正常报废的,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定。
    11.9.2  固定资产没有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
    11.9.3  属于保管、使用、维修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提早报废,根据情节由责任人部分赔偿或全部损失。
    11.9.4  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统一管理,登记造册,注明使用单位或部门及固定资产代号、编号、名称、规格、数量、原因等,建立健全进出手续,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11.10  固定资产出售管理
    11.10.1 固定资产如有汰旧换新、因损耗无法修理,或修复不符合经济原则,修理费用过高或闲置、废弃不用等情形时,使用单位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出售单”,经审批后,方可出售。
    11.10.2   固定资产处置出售金额10万以内的由总经理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至50万元以内的,董事长审批;50万(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11.10.3  固定资产处置出售由物资供应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实际出售金额及有关费用,送财务总监审核,并将所收款项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登记入账。
    11.10.4  固定资产处置出售时,要填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留档,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第二联连同相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第三联交回原使用单位存查。
    11.11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11.11.1 公司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可对外出租、出借,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可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清单,金额10万以内的,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至50万元以内的,分管副总经理会签,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50万(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出租、出借期满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回。
    11.11.2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冲抵计提的折旧,多余金额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11.12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管理
    11.12.1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转出单位(或部门)、接收单位(或部门)等会签后,交财务部门作内部转移账务处理。
    11.13  固定资产清查管理
    11.13.1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账卡、账物、账账相符,应于每年终对固定资产全面实地清查盘点一次。
    11.13.2  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派人监盘。
    11.13.3  盘点后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清册,经盘点人员和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监盘人签字确认,对出现的盘盈、盘亏现象,分别由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并填写盘盈、盘亏清单。
    11.13.4  盘盈的净收入和盘亏的净损失金额10万以内的由总经理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至50万元以内的,董事长审批;50万(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分别列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科目
    11.13.5  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11.14  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11.14.1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分类折旧率计提,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5%。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残值率(%)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5                30               3.17
    构筑物               5                10               9.50
    机器设备              5                12               7.92
    交通及运输设备           5                10               9.50
    电气设备              5                10               9.50
    电子设备              5                5                 19.00
    仪器仪表              5                5               19.00
    其他设备              5                5               19.00
    11.14.2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11.14.3 固定资产折旧按原价计提。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安装费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投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11.14.4公司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1.15  无形资产管理
    11.15.1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11.15.2 无形资产购置。无形资产的购置作为公司资本性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承办单位或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11.15.3 无形资产出租、出让。无形资产出租,由出租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董事长审批;无形资产出让,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11.15.4  无形资产摊销:
    11.15.4.1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按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一般不考虑残值。
    摊销时,考虑该无形资产的服务对象,并以此为基础,将其摊销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11.15.4.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二章基本建设管理
    12.1  公司基本建设,应按照合理规划、充分论证、科学决策、高效建设的原则进行管理。
    12.2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建设项目。
    12.3 公司对拟建设的项目应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拟建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
    12.4  拟建项目(包括装修工程)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12.4.1单项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12.4.2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12.4.3单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长审批。
    12.4.4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12.5 经决策批准的建设项目,应成立工程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等建设管理工作。
    12.6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
    12.6.1  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建设机构负责选取具有相当资质单位的勘察设计单位,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签订设计合同。对于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含100万元),应用招标方式选取设计单位。
    12.6.2  项目建设机构应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分阶段审核,防止设计单位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12.6.3  项目建设机构应将设计方案与项目建设书进行核对,防止设计单位保守设计或超标准设计,以确保最终方案的适用、经济、合理。
    12.7  工程概预算控制
    12.7.1  工程概预算由项目建设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如有必要,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12.7.2  概预算编制的口径应当考虑固定资产核算的口径,对于概算的项目,要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项目和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项目进行分类。
    12.7.3 项目建设机构应对设计概算进行复核,包括以下内容:概算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列、错列、多列的现象,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地包括从筹建到投产的全部投资。
    12.7.4  项目建设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概算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量的准确性、定额套用的正确性、费用取数和汇总的合理性。
    12.7.5  若设计概算超过项目建议书的投资规模,则项目建设机构先对其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财务部门对论证结果出具意见,总经理审定后,重新按决策程序上报审批。
    概算超过项目建议书投资规模在10%以内的由董事长审批,超过10%在20%以内的报董事会审批,超过20%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12.8  招投标管理
    12.8.1 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进入建筑市场,按国家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招标,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2.8.2  对于需要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指挥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2.8.3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财务标准和报价要求等内容,由财务总监认可后出具书面意见,项目建设指挥机构根据该意见调整招标文件后最终按招标文件发标。
    12.8.4  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财务部门对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查,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以上审查完成后,最终由目建设指挥机构将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剔除。
    12.8.5  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复核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以及标底价格是否在经批准的投资限额内,标底由财务总监审定后报出。
    12.8.6  由项目建设指挥机构牵头,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员应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资金额500万元以内的,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投资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总经理为评标委员会当然成员,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董事长为评标委员会当然成员。
    12.9  合同管理
    12.9.1  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分别与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订阅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12.9.2  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会计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合同应留存财务部一份,以便监督执行。
    12.9.3  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应当监督合同履行情况,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规模、工期和安全,按季度统计合同执行实际情况、执行差异及造成的原因。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先对比合同条款,完工程度,以此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对方单位违约时,项目指挥部应通知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拒绝付款,并报告财务总监。
    12.9.4  施工过程控制
    12.9.1  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进行控制。
    12.9.2  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应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监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掌握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并按季度编制工程进度表及质量评估报告,报送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
    12.10  工程款项支付及工程费用管理
    12.10.1  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应下设工程建设会计核算小组,按月编制工程资金拔付进度表和按工程项目分类的工程费用台账、工程往来明细表等。
    12.10.2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并对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的基本建设报表、工程费用支付情况等进行审核、监督、指导。
    12.10.3  工程需预付款时,应在相关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方或者代货单位提交了经财务部门认可的的银行履约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书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12.10.4  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先由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出具工程进度报告,工程监理出具监理情况报告,项目建设指挥机构根据合同规定条款、工程完成工作量、监理报告提出工程进度款拔付意见,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12.10.5  工程设备、工程材料货款按所签订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付款条件支付。
    12.10.6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财务部门在工程施工开始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及比例计提,在质保期满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指挥机构请款并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给施工单位。
    12.10.7  财务部门应按季度并在工程完工时,对工程物资进行实地盘点,查明溢缺原因,对因工作过失造成的缺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10.8  财务部门应定期至少每年末,会同项目建设指挥机构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当确定出现减值迹象时,由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出具工程勘察报告,对存在的减值迹象及其原因进行具体说明。
    12.10.9  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勘察报告,出具在建工程减值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后,分别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议批准,财务部门据以计提减值准备。
    12.11  竣工验收管理
    12.11.1  工程项目竣工后,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建设指挥机构进行各项清理工作,包括:会计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实地盘点及债权债务的对账核实。
    12.11.2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指挥机构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竣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依据合同和设计的要求组织竣工预验收。对与施工合同不符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执行完毕。
    12.11.3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指挥机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项目建设指挥机构与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进行转增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2.11.4  对于竣工验收留有收尾工程的项目,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应按验收中审定的收尾工程内容、数量、投资金额和完成期限组织工程扫尾工作。
    12.11.5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2.12  工程决算管理
    12.12.1  项目建设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如实反映其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对于按规定需要送审的,须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
    12.12.2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应对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财产、结余资金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财务部门按审定的金额确认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12.12.3  公司成立工程项目分析考证小组,对工程项目建设预算执行差异进行分析考评,并出具考评报告,对于实际投资规模超过审定投资规模的,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 关决策者和执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13.1  公司成本费用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3.2  公司对成本费用实行全面控制、全员控制管理,对形成成本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充分发挥每个单位或部门以及每个员工的控制成本、降低费用的积极性。
    13.3  成本管理
    13.3.1  实行目标成本控制管理,以各生产单位为责任单元,建立成本责任中心,将目标成本进行层层分解,把成本责任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车间、班组、各岗位责任挂钩,把成本控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
    13.3.2  生产型分子公司为成本控制的第一级责任单位,对公司负责其目标成本的控制,并逐级向下分解目标成本控制指标。
    13.3.3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原材料采购价格和相关过程中的运杂费等。
    13.3.4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按生产过程各环节、生产装置等制定原材料消耗定额,并对原材料的实际消耗进行管理和控制。
    13.3.5  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成本指标考核体系的制定,并实施具体考核、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3.3.6  财务部门负责按公司计划价格,根据实际的实物消耗量,及时、准确计算出各成本责任单位发生的计划价格成本,为成本控制完成情况、成本考核评价提供依据,并提出改进建议。
    13.3.7  制造费用,按装置和产品产量进行分摊。
    13.4  费用管理
    13.4.1  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发生,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和制度管理的双重控制。一切费用开支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指标进行控制,超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际发生费用开支或报销时,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公司有关费用开支管理规定,审批后办理。
    13.4.2  非付现费用,如折旧、有关资产使用的摊销、坏账核销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管理规定计提,或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账务处理。
    13.4.3  付现费用,在预算指招标内,按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控制:
    13.4.3.1员工工资按公司薪酬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控制;
    13.4.3.2差旅费、通信费、业务招待费等分别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13.4.3.3销售产品的运输费、港杂费、租赁费等以及律师费、审计费等,按所签合同,由经办业务人员签字,主办会计审核,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复审,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13.4.3.4常规性、零星小额开支的费用,如水电费、邮电费、出口商品检验费等,由经办人员签字,主办会计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支付。
    13.4.3.5会议费、咨询费、车辆维修费、公关活动费等,应事前提出开支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事后由经办人员签字,主管会计审核,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审,财务总监复审,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报总经理审批后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后支付。
    13.4.4  生产经营性费用支出,如须预先借款,其借款程序如下:预算内费用开支,经办人领取并填写借款单或支票领取单,按要求注明借款用途及借支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1万元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超预算支出,经财务总监审核,10万元以内的报总经理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13.4.5  非生产经营性费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指标进行控制,不得擅自开支,如须预先借款,由经办人员或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5万元以内的报总经理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董事审批。
    13.4.6 报销单据必须合法有效,费用报销时,白条不得报销,发票复印件不得报销,无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印章的发票不得报销,超报销标准和报销期限的不能报销(特批除外)。
    13.4.7报销单上要写明报销日期、原始附件张数、费用项目、类别及金额(大小写)、报销人签名及相关领导的审批签字。报销单后的原始单据要粘贴整齐、有序。
    13.6.8  公司财务部门按费用类别和预算指标责任控制单位或部门,分别建立费用明细账进行核算,按月对费用开支报销金额进行统计整理,比较费用实际发生额与预算指标的差异,并分析、查找产生差异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章     销售收入管理
    14.1  根据公司的管理模式,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实行集中营销、统一管理。
    14.2  公司销售收入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分子公司属地确认收入,核算利润,计算税金。
    14.3营销管理部在做好市场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经营目标和综合计划的要求,编制年度销售计划,并分解到季度、月度,作为安排生产、采购物资、落实资金等工作的依据。
    14.4销售收入确认
    14.4.1 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价格确认,销售价格的制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4.4.2  销售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售货数量为准。
    14.4.3  销售收入的确认以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且与销售该产品有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方能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14.4.3.1 国内销售收入的确认,以发货单位财务部门开具销售货发票、货物已转移给购买方为依据。
    14.4.3.2  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财务部门以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商业发票、专用发票、提货单、装箱单等为依据按FOB价计算。
    14.4.4  按照配比原则,与销售收入同期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同时予以确认和反映。
    14.5  商品发货管理
    14.5.1  营销管理部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以发货单形式书面通知各分子公司(生产单位)安排发货,发货单应注明发货名称、规格、数量、品质、时间、发往地点、接收单位等要求。分子公司接到发货单后交仓库管理人员,按发货单所列要求具体办理放货、发货事宜。
    14.5.2  分子公司(生产单位)发货后,将实际发货情况包括所发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品质、时间、发往地点、接收单位等,及时返回本单位财务部门和营销管理部及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发出商品账务登记。
    14.5.3  每月末,发货单位财务部门与产成品仓库、发货单位财务部门与公司财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发出商品核对,确保记录准确,数据清楚。
    14.6  发出商品管理
    14.6.1  分子公司(生产单位)发出商品后,库存商品转移到集团公司名下,营销管理部负责对发出商品的在途运输、港码头仓储保管等进行跟踪管理,一直到实现销售,收回货款为止。
    14.6.2 每月末,有关业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和发出商品的仓储保管单位进行核对,保证发出商品安全、完整。
    14.6.3  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公司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发出商品进行盘点,并由公司财务部门派出人员(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14.7  销售发票管理
    14.7.1  国内销售商品发票的开具,由业务部门于当月25日前开出“销售商品开具发票通知”,注明需要开出销售发票的单位名称、寄往地点、商品名称、单价、税金、数量、价款等,交公司财务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门传递给发货单位开出销售发票,登记应收账款,并按通知要求寄往购货单位。
    14.7.2  发货单位开出销售发票后,将当月应收账款汇总情况和明细返回公司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开票通知和发货单位财务部门返回的应收账款汇总及明细进行账务处理。
    14.7.3  每月末,公司财务部门与发货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应收账款核对,确保应收账款记录准确。
    14.8  销售货款管理
    14.8.1  销售货款的管理按应收账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15.1  公司利润一般是指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15.2  生产性分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利润,属地申报纳税。
    15.3 公司对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分子公司的利润考核指标,按内部模拟市场下达的计划销售价格计算利润完成情况,作为对经营责任制单位的考核依据。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变动不影响对生产性分子公司以计划销售价格计算的利润指标的考核。
    15.4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会计主体,按季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全面、综合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利润情况。
    15.5  利润分配
    15.5.1  公司实行的利润总额,按下列顺序分配:
    15.5.1.1  以独立核算且在属地纳税为单位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
    15.5.1.2弥补亏损后仍有应税所得的缴纳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金额确认所得税税率;
    15.5.2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5.5.2.1弥补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不能弥补的亏损部分;
    15.5.2.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所得税后利润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的10%计提,当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时,可以不再提取;
    15.5.2.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15.5.2.4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所得税后利润在扣除前述四项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作为可向股东分配的可分配利润,由公司根据资金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提出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5.5.2.5未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在扣除分配给股东的股利后的余额,作为未分配利润,可用于以后年度的分配。

    第十六章      财务分析
    16.1  为全面、深入、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16.2 公司财务分析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分子公司的财务分析在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16.3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主要经济指标综合分析、财务指标分析、成本费用指标分析、专项分析等。
    16.4  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16.4.1  利润完成情况分析;
    16.4.2  主营业务利润完成情况分析;
    16.4.3  其他业务利润情况分析;
    16.4.4  销售收入完成情况分析;
    16.4.5  生产完成情况分析;
    16.4.6  万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
    16.5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16.5.1 经营比率指标分析:存货库存情况及其周转率、应收账款情况及其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
    16.5.2  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
    16.5.3  现金流量状况分析;
    16.5.4  盈利能力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16.6  成本费用指标分析
    16.6.1  单位生产成本完成情况分析;
    16.6.2  原燃材料实际消耗消耗与上期和计划消耗定额指标的差异分析;
    16.6.3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的控制情况分析;
    16.7  异常变动指标分析
    16.7.1  对异常变动的指标,要逐项分析其形成原因。
    16.8  措施建议
    16.8.1  对分析中查找出来的问题,要提出改进建议、解决措施,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提高和加强。

    第十七章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17.1  公司财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各种会计软盘、软件,各类存有会计信息的磁盘、光盘,以及由计算机产生的汇总表、账表、报表等以及各种经济合同、与生产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等各种会计资料。
    17.2  会计档案保存
    17.3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各种财务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7.3.1    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具体类别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兑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17.3.2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交由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17.3.3    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保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17.3.4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17.3.5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17.3.6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公司财务总监、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17.3.7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17.3.8  扫描到计算机内的原始凭证,仅作为阅读使用,原件必须与记账凭证一并保存。
    17.3.9  电算化会计软件、电算化会计资料应由专人严格管理,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17.3.10 财务会计电算化资料的备份盘,应统一编号,登记入册,各盘标签上应注明数据目录和日期,并作双备份,分开地点保管。
    17.3.11  磁盘应存放在阴凉、干净处,禁止靠近磁性物质(如收录机、音响等),严禁弯曲,不得用硬笔在软盘、光盘上写字。
    17.3.12 非财务部门人员查阅财务电算化资料,须经财务总监同意,由财务会计电算化人员查询提供资料,非财务部门人员不擅自运行计算机查询资料。
    17.4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会计档案。
    17.5  会计档案的销毁
    17.5.1 保管期满的财务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17.5.2  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7.5.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审计和财务人员共同参加监销。
    17.5.4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销毁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负责人。
    17.5.4  保管期满但是仍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17.6  会计档案的借用
    17.6.1  公司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
    17.6.2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17.6.3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工作需查阅财务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主管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17.6.4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同意后,方能由保管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保管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17.6.5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并限期归还。
    17.6.6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折封和抽换。
    17.7  财务会计档案移交
    17.7.1 单位因为业务移交给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的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7.7.2  由于财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改变等原因,需要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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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附则
    18.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18.2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相关制度、规定等同时废止。
    18.3  未尽事宜,以财政部[2006]41号《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2006]33号《企业会计准则》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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