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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采编:财务世界咨询师发布:2008-8-290币
企业管理咨询培训
  • 简介:本文提供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内容,供大家参考

    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5.3  预算管理原则
    5.3.1 效益优先、综合平衡的原则。预算管理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讲求整体观念和总体目标最优,约束并优化各项专业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要贯彻公司发展战略意图,兼顾当前与长远,优化资金投向,降低成本费用,控制经营过程,确保经营目标实现。
    5.3.2 集中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公司实行大销售、大供应、大财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权集中,公司财务部门为预算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财务总监组织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各单位对执行预算负责。
    5.3.3 积极稳健、实事求是的原则。预算目标的确定既要积极向上,又要合理可靠。
    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零基预算,不以上年的实际指标为基础确定预算的各项指标,而是以最新的市场环境、生产技术及管理要求,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分析每项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必要性以及支出金额的大小是否合理,认真研究市场环境及其变化趋势,充分估计预算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积极安排,从零开始进行预算。
    5.3.4 权责明确,控制有效的原则。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分子公司和公司各职能部门为独立单元编制预算,把预算目标任务和成本费用控制指标项目分解落实到部门,预算控制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已审批下达的预算,同时将预算执行结果纳入公司考核。
    5.4  预算编制
    5.4.1  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4.2  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都应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目标,进行预算控制。
    公司预算主要包括经营预算、财务预算和资本预算。
    5.4.3  经营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4.3.1销售收入预算;
    5.4.3.2生产预算;
    5.4.3.3成本预算:包括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生产成本预算;
    5.4.3.4存货预算:包括原材料采购预算、备品备件预算、库存商品预算;
    5.4.3.5税金预算;
    5.4.3.6期间费用预算:包括营业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财务费用预算;
    5.4.3.7其他业务利润预算;
    5.4.3.8营业外收支预算;
    5.4.3.9投资收益预算。
    5.4.4  财务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4.4.1资产负债预算;
    5.4.4.2盈利预算;
    5.4.4.3现金流量预算。
    公司编制财务预算,应根据分子公司预算、各职能部门预算和预计内部交易情况编制预计合并资产负债表、预计合并利润表、预计合并现金流量表。
    5.4.5  资本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4.5.1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5.4.5.2技术更新改造预算;
    5.4.5.3技术开发预算;
    5.4.5.4无形资产购置预算。
    5.4.6 所有预算应分别按构成要素内容分解编制分部预算,以现金预算作为全部预算的支撑。
    5.5  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5.1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5.5.2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5.5.3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5.5.4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5.5.5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和基建设计划;
    5.5.6公司投融资计划或协议;
    5.5.7公司资产收购兼并、资本运营等重大经营事项安排。
    5.6  预算编制要求
    5.6.1  公司年度预算应于当年1月编制完毕,编制内容要全面、准确、完整。
    5.6.2 公司编制的下年度预算方案,随同上年的年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5.6.3  为不影响下年度预算的正常安排,分子公司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预算方案的草案报送公司预算执行委员。
    5.7  从严控制预算外开支,凡未纳入预算安排,但因经营活动需要发生的支出,不论资本性支出还是费用性开支,均属预算外开支,要严格审批程序。非因经营活动需要发生预算外开支,原则上不得安排,属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支出的,报董事长审批后方能执行。
    5.8  预算调整
    5.8.1 为强化预算的约束作用,各单位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
    5.8.2 遇有重大的经营政策性、方针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或根据市场形势和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结构优化,公司预算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5.8.3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总经理可按“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执行,并报告董事长。
    5.9  预算执行考核
    5.9.1 公司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制度,每年度中期和年末应向董事会上报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5.9.2 公司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其主要指标纳入相关考核体系,对预算执行情况较好的单位予以奖励,对执行较差的单位予以惩罚。具体考核办法和奖惩细则由综合管理部会同计划发展部制定,并报预算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5.9.3 公司对不履行审批程序发生的各种预算外开支,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的责任。
    5.10  公司全面预算的具体编制,以本规定为依据,另行制定《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
    6.1  公司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
    6.2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到期支票以及银行汇票。
    6.3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公司股票。
    6.4  现金管理
    6.4.1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6.4.1.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6.4.1.2个人劳务报酬;
    6.4.1.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6.4.1.4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4.1.5经有权领导批准的其他开支。
    6.4.2 除上述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实需要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6.4.3  公司核定库存现金余额20000元,超限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6.4.3 出纳应根据每日的收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
    如有现金长短款,应立即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处理,如查不出原因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盘盈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对于盘亏的现金,因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6.4.4 出纳付款前必须检查原始单据是否合格,有否主管领导签字,有否经会计审核并制单,无会计制单,出纳不得付款。出纳审核付款凭单认为手续齐全方可付款,同时要求领款人在传票上签字,付讫后,加盖现金付讫字样。
    6.4.5 出纳不得私下借款,不得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也不得将非公有钱物放入公司保险柜。
    6.4.6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6.4.7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提取。
    6.4.8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审批,财务总监复审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从当月工资中扣还。
    6.4.9 公司员工报销差旅费,按《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办理。
    6.4.10  公司员工工资造表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发放手续,并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6.4.11  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6.5  银行存款的管理
    6.5.1 公司财务部门到公司指定的合作银行开设银行账号,统一办理公司的大额款项的收支、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的工作。
    6.5.2 银行账号的设立、变更或注销,应填写《银行存款账号设立、变更或注销申请表》,报财务总监核准后执行。
    6.5.3  银行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6.5.4 银行账户按银行规定只能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给外单位以及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转账套现。
    6.5.5  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
    6.5.7  大额款项进入银行账户,出纳应当立即向财务主管报告。
    6.5.8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账目,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收支,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6.5.9 财务部门设立支票购买领用登记簿,每次购买支票后在登记本上记录起始号码,每使用一张支票必须在使用簿上登记,领用人或收票人必须在领用登记本上和支票存根上签字。因工作需要经有权领导授权批准借用空白支票的,必须填上限制金额。一般情况下严禁签发空白支票。作废支票也应登记并妥善保管以备查。
    6.5.10  空白支票和印鉴的保管必须分离,出纳不得兼管所有印鉴。支票应存放在保险柜中。丢失支票必须及时向银行挂失,并追究过失人的责任。
    6.5.11 严格审查各种外来票证,如汇票、支票等,如有疑问必须到银行加以确认,如因工作失职,收入虚假票证,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5.12  严格审查各种外来银行托收凭证,及时办理承付或拒付手续。
    6.5.13  出纳每个月末应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未达款项应当编制余额调节表,并查明原因,不允许出现长期未达账。会计对出纳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进行审核,并与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明细账核对相符。
    6.6  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管理
    6.6.1 各种有价证券及票据,视同现金交由出纳集中妥善保管,并设立明细账簿进行登记。
    6.6.2  各种票据及有价证券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按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6.6.3  领用空白票据,应当在领用时逐张查点无误后顺序使用。
    6.6.4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总监审批。
    6.6.5  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6.6.8  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6.6.9  签发空白票据,各项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不得更改。
    6.6.10 经办部门取得票据时,应审查票据的法定要件是否完备。到期日、受款人、金额是否正确,背书是否连续。出纳签收票据时,应认真复核,即时登记和办理。
    6.6.11  开具票据支付款项,应凭合同、验收单证及发票等结算付款依据,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按程序审批后,交出纳人员办理。
    6.6.12  票据作废时,应剪下票据号码,粘贴于存根备查,按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
    6.6.13  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公司只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若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应报财务总监批准。
    6.6.14  公司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薄,由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负责登记,详细记录各票据收到日期、面值、利率、到期日期、出票人及到期日期,如有贴现、转让、抵押应在备查薄中登记,应收票据到期变现应在备查薄中注销。
    6.6.15  应收票据到期,如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时,应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转记应收账款,并在备查薄中注销说明。
    6.6.14  有价证券买卖时,应根据市场行情,将交易价格的计算、参考依据、参考价格及交易条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6.6.15  有价证券买卖时,应保留买卖报告书、交易价格的计算、参考依据、参考价格及交易条件、完税证明等资料,并交由财务部门建档列管。
    6.6.16  每月末,出纳应进行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盘点,制作票据盘点表,负责备查簿登记的会计人员应结出尚未注销的票据面值余额,与明细账及出纳的盘点表核对。盘点人员应按照实际盘点数详细、准确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并由经管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字认可后,留档备查,如有出入,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理领导,按财务管理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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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应收款项管理
    7.1  为控制应收款项风险,防止坏账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和损失,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必须加强应收款项管理。
    7.2  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7.3  应收账款是指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
    7.3.1 赊销商品前,销售人员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资信评价,财务部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根据客户欠款余额大小、时间长短,向销售业务人员提出货款回收建议,单个客户累计赊销金额在50万元内的,由分管销售工作的公司领导审批;单个客户累计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的,报总经理审批;单个客户累计赊销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7.3.2  为了防止坏账损失,赊销产品时应办妥下列事项:
    7.3.2.1签订购销合同;
    7.3.2.2确立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或获取付款保证书;
    7.3.2.3明确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3.2.4是否应有保证人;
    7.3.2.5是否应有法律公证。
    7.3.4 发生应收款项时,财务人员应当以经过核对的购销合同(附出库单)为依据予以记账,并按照不同的应收款项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同时应当注明应收账款发生时间、责任人等。
    7.3.5 分管应收账款项的财务人员每月末列出应收款项明细清单交给责任人及时对账和催收,并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对逾期拖欠的货款和潜在的呆坏账整理出清单,交业务经办责任人提出解决方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7.3.6 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的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账款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7.3.7 财务部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每季度应与欠款单位或个人最少进行一次应收账款核对,确保应收账款记录准确无误,账账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7.4  其他应收款,主要是对外非产品销售活动发生的应收债权,公司内部设置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代垫付款项、公司内部各单位往来应收款等。
    7.4.1 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项的发生,若确实需要发生其他应收款项,在5万元以内的由经办人员或部门提出,财务总监审批;5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需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7.4.2 公司内部各种往来应收款应该月清月结,不得长期挂账。对于内部应收款项应落实责任制,谁制单挂账,谁负责清收,不得拖欠,对于前期形成的内部往来要进行彻底清理并进行相应处理。
    7.4.3 财务部门每月末应清理核对其他应收款余额,确保记录准确无误,并督促责任人员及时催收。对公司内部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从其下月及以后的工资当中扣回。
    7.5  应收款项实行报告制度。每月末,财务部门应收款项管理人员应提交包括应收款余额总数、明细单位、结构情况、账龄长短和风险大小分析的应收款报告,分别报销售主管领导、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7.6  问题账款的处理
    7.6.1 应收款项发生问题不能收回时,由经办业务人员提出书面说明,财务部门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列示。
    7.6.2  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应当依据以下情况处理:
    7.6.2.1提请仲裁机构调处;
    7.6.2.2依法起诉,予以法律裁决;
    7.6.2.3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方法。
    7.6.3依法申诉而无法取回的应收款项,如果事后发现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时,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7.6.4 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事实上已成呆坏账时,应专案列送财务部门,并附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邮政信函等),由财务总监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核销应收款项。
    7.7  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
    7.7.1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7.7.2公司的坏账采用备抵法核算,对于单项金额重大且公司已取得确凿证据能证实其减值金额的应收款项,公司根据相关证据估计其减值金额;对于其他的应收款项,公司以账龄作为其信用风险特征的评价标准,分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并将不同账龄的应收款项的坏账实际发生数定期与公司估计对比复核。
    对于按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别按马龙集团内和马龙集团外两种情况计提,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账  龄                马龙集团内(%)     马龙集团外(%)
    1年以内                              0.5                   5
    1—2年                                 1                  10
    2—3年                                 3                  30
    3—4年                                 5                  50
    4—5年                                 7                  80
    5年以上                               10                 100
    7.7.3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其他表明应收款项减值的客观证据。
    7.7.4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收款项,按权限报经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债务人已撤销;
    (3)债务人长期停产未正常经营、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7.7.5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价值已恢复,应将原确认的坏帐准备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7.7.6坏账确认标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或逾期3年以上且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报经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八章     存货管理
    8.1  存货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公司存货分为:
    8.1.1原材料,包括磷矿石、焦丁、电极、硅石、石灰石、纯碱、原煤和辅助材料等;
    8.1.2包装物,包括黄磷包装桶、磷酸包装桶、五钠包装袋、水泥包装袋等;
    8.1.3低值易耗品,包括为生产过程中耗用而储备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保用品等,以及日常性消耗的办公用品等;
    8.1.4备品备件,包括外购、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备品备件等;
    8.1.5在产品,是指尚处生产过程,未进行过检验交付,需继续进行加工的中间产品;
    8.1.6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阶段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库,但尚未完全制造成为商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包括为加工磷酸而生产的黄磷产品,为加工五钠而生产的磷酸产品等;
    8.1.7库存商品(产成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可供销售的产品,包括拟对外销售的黄磷、磷酸、五钠、水泥等产品。
    8.2  存货的确认,应当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于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受托代销商品应视同本公司存货进行管理。
    8.3  存货购置管理
    8.3.1 公司购进存货,应根据《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8.3.2 公司增加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备品备件及委托加工半成品、备品备件等存货,按照有关生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8.4  存货入库管理
    8.4.1  原燃材料入库管理
    8.4.1.1  购进原燃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仓管人员应严格检查所进实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生产单位与合同是否一致,包装是否完好,品质是否合格,如发现数量不符,规格不符或质量问题时,应当拒绝入库,并立即向采购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8.4.1.2 原燃材料按实收数量入库,并记录实物账卡。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8.4.1.3  原燃材料验收入库后,应创造条件,按不同供应单位分别定点堆放,向不同装置定向供料,加强对原燃材料入库后实际质量的跟踪检查,为生产车间提高配料效果提供条件。
    8.4.1.4  原燃材料验收入库后,收货单位应成立由生产技术、财务、计量、化验和供应等部门组成的结算小组进行原燃材料采购货款的具体结算。结算完毕后,结算小组将原燃料款结算单随同计量、化验、入库验收、销货单位开具的收款发票等单证一同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原燃材料款结算的具体规定见《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货款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8.4.2  包装物和备品备件入库管理
    8.4.2.1  验收入库前,应先进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存放保管,不得投入使用。
    8.4.2.2  验收时按照供货合同、采购指令等规定的质量标准、供货数量、供货时间或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入库。
    8.4.2.3 验收入库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开具多联式“物资验收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保管员留存,一联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一联交供应部门保管。
    8.4.2.4  为工程建设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开具“物资验收入库单”时,应注明“工程物资”字样。
    8.4.2.5  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入使用。
    8.4.3  低值易耗品入库管理
    8.4.3.1  生产性耗用低值易耗品由购买单位仓库保管理员,按照购货合同或采购指令规定的货物名称、数量、品质标准,进行核对、计量、检验或清点无误后入库,并开具多联式“物资验收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保管员留存,一联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一联交供应部门保管。
    8.4.3.2 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部门按照采购预算或经批准的采购报告统一采购(包括销售分公司需用的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后,申报领用),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采购后随即领用的零星小额办公司用品由专门管理人员加盖验收专用章示为验收入库,作为财务部门记账和支付费用的依据。
    8.4.4  产成品和半成品入库管理
    8.4.4.1  产成品和半成品应分别由生产单位专门的质量检验人员、计量人员、库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入库,并开具多联式“产品(或半成品)入库验收单”,一联由仓库保管员留存作为入库的依据,一联交生产技术部门作为生产考核统计的依据,一联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8.4.4.2  未经检验合格和准确计量的产成品或半成品不得入库。
    8.4.5  在产品管理
    8.4.5.1  在产品由生产车间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所处的生产阶段进行管理。
    8.4.5.2  在产品的计量和计价,由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产品的完工程度进行计量估价,并于每月末填报在产品数量和价值量,作为安排生产和报财务部门作为在产品存货记账的依据。
    8.4.5.3  泥磷、磷铁等副产品以车间为单位回收入库,出售前只作实物保管,出售时按售价确认价值量。
    8.5  存货仓储管理
    8.5.1 公司各单位指定财会人员以外的专人负责存货的保管,并建立账卡进行数量核算,保管人员不得兼任采购或销售。
    8.5.2 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或生产部门等,条件允许还应标明余存数量。
    8.5.3  库管人员应经常对账、卡、物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8.5.4  仓库应设置收、发、存三栏式数量金额账,每月末与财务部门核对。
    8.6  存货出库管理
    8.6.1 存货的出库必须要有正式的手续,根据提货单、发货通知单、领料单等发货指令,先填制“出库单”,严格按照出库单所列存货名称、规格、数量发货,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
    8.6.2 生产性物资包括原燃材料、半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的领用,根据生产计划和消耗定额指标、设备维修等工作安排,填制领料单,由生产技术部门审批后,仓库保管人员照单发货。
    8.6.3 办公用器材、耗材的领用,在预算范围内的由各职能部门审批;超过预算控制指标且在1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预算指标1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8.6.4 公司对外赠送礼物品,由经办人员或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门登记报总经理审批后领取。
    8.6.5 库存商品(产成品)的发出,由库管人员应根据集团总部的发货通知,填制产成品出库单后放货,并在放货完毕后签字确认,作为发货单位财务部门和公司财务部门登记入账的依据。同时将确认的实际发货数量、产品名称、规格等情况即时反馈回集团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以便销售业务人员准确掌握销货情况。
    8.6.6 泥磷、磷铁等副产品的出售,由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联签确认所售副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事项,生产车间、计量部门凭联签单和财务部门开具的发票过磅计量发货,门卫凭上述单证放行。
    8.6.7 对外调剂或出售闲置物资,仓库管理人员凭物资供应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联合审签的闲置物资出售单和财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审验后按所列物资名称、规格、品质数量发货,门卫凭库管人员出具的发货单放行。
    8.7  存货实物与账务管理
    8.7.1 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现、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根据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有关指令资料作为其附件,按品种、规格登记,按月装订成册,归档妥善保管留存,以便日后查询。
    8.7.2 启用账簿,应当在账簿封面载明单位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接交人签名或盖章。
    8.7.3 建立健全存货目录,对各类存货均应分别编制目录,如原燃材料目录、低值易耗品目录、备品备件目录、产成品目录等。一切有关的凭证、账卡、报表、计量等,都必须按目录统一规定的名称、编号和计量单位填列,以便核对。
    8.7.4  存货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应当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8.7.5  存货记录账页不准撕毁,遇有改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及其他方法涂改。
    8.7.6 每月末,存货管理记账员应根据入库单、出库单登记明细账,编制“存货收发存月报表”,报送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向财务部门报送销售统计表,以便及时核对公司产品销售情况,如有不符,有关人员或单位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8.8  存货盘点管理
    8.8.1  仓库保管人员对存货必须妥善保管,每月终了,进行月终盘点,核对账实,并完成下列程序:
    8.8.1.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收入、发出记入账册并结出结存额。
    8.8.1.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8.8.1.3编制月终“存货盘点表”。
    8.8.2  财务部门根据“存货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复核盘点表,或到仓库进行抽样核对。
    8.8.3 存货应定期盘点,各种原燃材料、产成品最少半年盘点一次,在产品一年盘点一次,公司根据需要也可随时抽盘。年终盘点要精心组织,成立盘点领导小组,组织财务(或聘请注册会计师)、供应、销售、仓库、生产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以保证盘点结果的真实性。盘点结果与仓库账和财务账核对后出具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盘点的有关人员要在盘点结果和盘点报告上签字。
    8.8.4 存货的毁损、盘盈盘亏,应尽快查明原因,报经董事会审批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追赔。
    8.9  存货废损处理
    8.9.1 存货在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毁损、变质、霉烂造成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认真及时填制“废损报告单”,上报审批。废损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内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董事会审批。
    8.9.2  根据审批意见,仓库方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务部门可作有关账务处理。
    8.10  存货减值准备
    8.10.1 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8.10.2  存货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计提,在半年度报告和年报时进行处理,平时不需调整计提。对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要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

    第九章筹资管理
    9.1  为了规范筹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公司筹资及运用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9.2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所需资金,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核定资金定额,由公司筹集后按照资金成本统一转借给各分子公司,超过定额部分占用的资金,加收内部利息费用,作为对各分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
    9.3  公司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筹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9.4  债务筹资管理
    9.4.1  短期借款筹资
    9.4.1.1  公司为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进行短期借款筹资。
    9.4.1.2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流动资金周转情况,提出短期借款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9.4.1.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9.4.1.4  公司按照借款计划使用所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必须经原程序审批。
    9.4.1.5  公司用财产抵押借款需报董事会审批。
    9.4.2  长期借款筹资
    9.4.2.1  公司长期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所需资金,可进行长期借款筹集。
    9.4.2.2  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及借款金额、用款时间、还款期限等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9.4.2.3  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
    9.4.2.3.1公司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和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9.4.2.3.2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9.4.2.3.3确定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原则是:
    9.4.2.3.3.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9.4.2.3.3.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9.4.2.3.3.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9.4.2.3.4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根据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专项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确定。并在资本化期间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9.4.2.3.5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9.5  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借款筹资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9.6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并实行岗位分离。
    9.7  发行债券筹资
    9.7.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企业债券发行政策的规定,可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9.7.2  公司发行债券筹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7.3 公司发行的债券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9.7.4 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可以采用溢价、折价两种方式,公司财务部门对债券溢价或折价采用直线法合理分摊。
    9.7.5  公司对发行的债券应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予以登记。
    9.7.5.1  公司发行记名债券,公司债券存根簿应记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编号、债券总额、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
    9.7.5.2  公司发行无记名债券,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登记债券的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债券的编号等。
    9.7.6  公司财务部门取得债券发行收入的当日将款项存入银行。
    9.7.7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债券持有人明细账并定期核对。
    9.7.8  公司按照债券契约的规定及时支付债券利息。
    9.7.9  公司债券的偿还和购回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9.8  权益资本筹资
    9.8.1  权益资本筹资分为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
    9.8.2 吸收直接投资筹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公司和个人投资的筹资方式。
    9.8.2.1  公司吸收直接投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9.8.2.2  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分担等。
    9.8.2.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的到位和实物资产的评估工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公司据以向投资者签发验资报告。
    9.8.2.4  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投资款后及时建立股东名册。
    9.8.2.5  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善股东法律关系。
    9.8.3  发行股票筹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9.8.3.1  公司发行股票筹资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定,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由证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9.8.3.2  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使用,若遇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按程序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8.3.3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门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联系建立或保管股东名册,作为公司向股东分红派息的依据,其内容包括股东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
    9.9  筹资风险管理
    9.9.1 公司财务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财务分析会,专门对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评价。
    9.9.2 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和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保证公司财务状况健康良好。
    9.9.3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盈利情况,向公司提出股利分配建议

第十章     投资管理
    10.1 公司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
    10.2  公司投资按其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0.2.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10.2.2长期投资包括出资与外部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与境外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以参股的形式进行投资等。
    10.3  公司投资按投资对象和范围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10.4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论证、审批管理,拟投资的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单位负责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报告,按程序上报审批。
    10.4.1  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0%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提出,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的,由董事长决定;在年度预算外的,由董事会决定。
    10.4.2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值不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以上额度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10.5  短期投资管理
    10.5.1  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分离。
    10.5.2  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10.5.3  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10.5.4  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10.5.5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按照并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10.5.6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10.5.7  公司财务部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购买的债券应编制折价、溢价摊销表,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10.5.8  公司财务部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10.5.9  每月终了,证券保管员、会计人员应进行月终盘点。财务部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每年终了,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指派专门人员参加监盘。
    10.6  短期投资的变卖处置,由经办部门或经办责任人提出,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10.7  长期投资和资产收购、出售管理
    10.7.1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或收购、出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10.7.2  公司财务部门参与项目投资效益评估、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办理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出资手续、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10.7.3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的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进行。
    10.7.4  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和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10.7.5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10.7.6  公司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确定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
    10.7.6.1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10.7.6.2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无形资产、实物资产账面值高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低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计入资本公积金。
    10.7.6.3 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10.7.6.4 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10.7.6.5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10.7.6.6 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息,确认投资收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10.8公司对内投资审批权限
    10.8.1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内投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10.8.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内的对内投资,由董事会审批。
    10.8.3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长审批。
    10.8.4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对内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
    11.1  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物资采购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管理。
    11.2  公司应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使用单位和存放地点,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账和档案,明确实物保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1.3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使用明细账,定期记录使用、保养、修理等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按月或按季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核对,以确保账、卡、物,数量、金额相符。
    11.4  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具有独立使用效能的资产为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七大类:
    11.4.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室、厂房、仓库、水塔、储水池、围墙、停车场、道 路、绿化带等;
    11.4.2机器设备,包括加工制造设备,生产装置、抽水机、给排水设施等;
    11.4.3交通及运输设备,包括小轿车、客货车、工具车、起重机等;
    11.4.4电气设备,包括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等;
    11.4.5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通讯设备、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电话机、传真机等;
    11.4.6仪器仪表;
    11.4.7其他设备,包括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等)、家具设备(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等)、防护设备(消防、警卫等)、装潢设备、娱乐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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