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税收政策作为保险业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可以利用对税收的调节来实现其保险产业的发展目标,保护本国的保险业。适当的保险税收政策可以刺激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产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反之则会阻碍这一产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保险全球化深入发展、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政府为我国转型时期尚属幼稚的保险业发展提供科学、适当的政策支持,尤其是保险税收政策支持非常必要。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业影响的一般性分析
保险与税收的关系是相互的。一方面,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即其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从而为税收保证了课税来源。当然,保险业本身即为税源之一,其中保险人的保费收入、经营所得以及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所得都是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此外,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作为当今社会资本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其他行业,就会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甚至是新兴行业的产生,这也间接地扩大了税收来源。这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一国针对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对于该国保险业的影响既广泛又深远。首先,税率的高低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一国若对保险公司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率或所得税率,那么必将减少其税后利润,从而减少其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能力。由于保险总准备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有碍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其次,税收的歧视政策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一国针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施不同的所得税率,那么这将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建立。而一国若对所有种类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税率,那也将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同时也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再次,对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如果一国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保费可以作为费用项目从其收入所得中扣除,即保险金不予列入其收入所得之中,那将会激发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热情,从而扩大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与税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影响到作为课税源泉的税源和作为保险业发展动力的保险需求两个方面。而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则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主要动因。若一国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则可能提高税率,但这样就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甚至在长期内对其他与保险有关的税源产生影响;若一国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那么可能会降低税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但这样可能在短期内会减少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源与保险业发展及保险需求之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长远来看,三者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实现相互促进应采取相应的最优策略:最优策略思路之一,是在保证一定税源的情况下尽量的给予保险业以优惠政策,财政少收的这部分税收会从那些受益于保险赔偿而很快在灾难发生后恢复正常商业活动而继续缴纳的税款中,得到数倍的补偿;思路之二,是采取减免一个税种的征收(保费和保险赔偿金的所得税)以刺激保险需求,从而提高另一个税种(营业税)的税收;思路之三,是以一个新税种(遗产税)的开征促进老税种(营业税、所得税)税收的方式。这样,就可以达到既促进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又增加征税来源的目的。
二、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路
面对加入WTO后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为了扶持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确保民族保险业与国外保险公司公平竞争,保险税收作为一种调控保险市场的财政工具,建立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并符合保险业自身经济运行规律的税收政策迫在眉睫。
(一)降低营业税税负,实行差别税率,并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制
对我国目前过高的保险业营业税率,可以考虑降低至3%左右,保持与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服务行业同等的税收待遇。并且,“应收保费”应从保费收入中单独列支,实行延期纳税。同时,为了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又能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可以分险种纳税。如,对赔付率低、利润丰厚的险种,可以规定较高税率;对利润水平低、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险种,则规定较低税率;对政策性、非盈利性险种,如农业险,应减免税收,并考虑提供财政补贴。同时,在目前部分险种的营业税免税的基础上扩大免税范围,如地震险、洪水险等。
此外,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给予了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这在加速吸引外资发展我国的保险业方面确实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大量城市逐渐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主动在中国寻找投资机会,已经没有必要用种种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总量。
(二)尽快出台全国层面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在业界~直对企业年金的增量充满信心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始终是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众矢之的。虽然目前我国已有19个省市颁发了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但基本上没有形成一个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核定、监督、征缴等多个环节;而税目也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个税等。更何况,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和发挥推动作用,有赖于政府各个部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共同配合。
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原因在于国家还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发展年金之间作选择。从表面上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的即期收入,但实际上,随着年金.基金规模的不断积累和市场化运营,将为资本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和政府财力的增强。根据有关专家的测算,假定从2006年起,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普遍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未来20年企业年金总积累额将达到5~6万亿元,国家累计减税总额在2025年将达到1.2万亿元左右,但这意味着国家每减少1元税收,可使企业年金增加4~5元积累。
从国外经验看,能让有实力的企业“感兴趣”加入企业年金的原始动力,就是企业能够规避税收、增加收益的需求。具体操作上,就是通过延迟纳税的方式,在缴费阶段和投资阶段免征各项税收,来刺激企业和个人进行年金投资的兴趣。职工退休后领取年金时,视当时个人收入状况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种缴税已被推迟了几十年,比较划算。
(三)建立个人投保人的税收优待与延期纳税制度
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明显,同时我国正在进行养老和医疗改革,而保险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稳定器。为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对居民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但对保户购买无牌照的和境外保险公司保险的保费不给予减免税。
从形式上看,实行“个人所得税在扣除购买商业保险缴费之后征收”的政策。减少了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但实际上是重新切割国家税收蛋糕的问题。因为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增加保险公司营业税收入,所以它是一个激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风险防范机制的跷跷板,也必将推动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