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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比较

作者/采编:胡瑞法  …世界咨询师发布:2005-9-80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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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比较

  农业技术推广作为农业教育、科研与农民以及政府和农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农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多数国家政府将支持农技推广作为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重要政策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技推广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建成了遍布全国各地的农技推广体系,为推动我国农业的技术进步和粮食产量的增长、质量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 随着农技推广投资增速的减缓,农技推广体系受到了各种各样的冲击,许多地方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已名存实亡,改革现行的农技推广体制、增加农技推广投资已迫在眉睫。本文试图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农技推广体系、人员与投资情况进行比较,以期为我国下一步的农技推广体制改革提供借鉴。

    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国际上的农技推广体系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二是以政府领导、农业院校参与的农技推广体系,三是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

    1.政府组织为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这一类型的农技推广体系以日本最为典型,其它国家包括荷兰、意大利、泰国、菲律宾等国。其特点是推广体系隶属政府农业部门, 由农业部门下属的推广组织(如推广局、推广站)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应级别的农技推广工作。在此以日本和泰国两个国家为例来说明。

    农技推广在日本称之为“改良普及事业”。在各都、道、府、县政府的农政厅均设有专业从事农技推广的“普及教育课”或者“普及推进课”,.县以下分区域设立“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中心的技术推广人员为改良普及员,全部为国家的公务员。此外,日本的农户绝大多数均是专业农协或者综合农协的会员。专业农协是指专门从事畜牧业、园艺、蚕桑等领域的农民专业协会,综合农协是指从事供销、金融、保险等综合性业务的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农协或者综合农协均有专门从事农技推广活动的营农指导员从事农技推广工作。

    泰国的农业推广体系分为中央、省和区三级。中央政府的农业与合作社部里设有农业推广司。这个司里设有l5个处办:秘书办公室、金融处、人事处、农业通信处、种子处、植保处、计划处、培训处、农业管理发展处、农业贸易促进处、水稻和大田作物促进处、园艺作物促进处、农业组织培养研究院、农业投入发展和促进办公室、农业结构和生产系统调节办公室。此外,农业推广司还在全国设了6个农业推广办公室,其职能是研究拟订计划;协调作物生产、农业贸易和其负责地区的农民研究机构之间的各种关系;将新技术推广到省和区农业推广办公室;监督和指导附属单位(种子中心、养蚕中心、农机中心、养蜂中心、园艺作物中心、甘蔗害虫防治中心)的工作。泰国有76个省,省下设有792个区,每个区都设有数量不等的农业推广办公室,直接为农民服务。

    2.政府领导、农业院校参与的农技推广体系。这一类型以美国最为典型,其它国家包括印度等。这类推广体系的特点是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各院校建立农技推广站或中心,并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基层推广工作。

    美国实行联邦政府领导、州立大学农学院为主体、县政府参与的农技推广体系。其中联邦政府农业部下设推广局,主要职能是管理和领导农技推广工作,不直接从事农技推广工作。州一级推广机构设立在农学院,农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兼任推广站站长。农学院同时承担农业教学、科研与推广工作。县级推广组织是联邦和州农技推广组织的代理机构,每个县设一个推广办公室,人员由院校推广站组织评审小组并按聘用条件择优聘用。所有农技推广活动全部由州立大学技术推广站与县级推广办公室负责。

    3.私人公司或者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该类型以法国、英国和新西兰最为典型,其它国家如丹麦、墨西哥、智利、挪威等。这类推广体系的特点是,多数推广活动由私人咨询公司或者非政府组织进行,政府或者农会组织与这些私人公司或者非政府组织签订合同,政府或者农会组织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农技推广经费。推广活动的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法国的农技推广活动全部由农会组织委托一些私人公司承担,政府不再负责与农技推广活动有关的各项事务,所有推广活动全部实行行业管理。农会组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运行经费来自土地税、农产品附加税等与农业有关的税收。(这些税收全部用于农业科技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不上缴国库)以及农民组织所缴纳的会费等。农技推广项目由农会的理事决定,中央政府仅给推广活动以部分补贴。

    丹麦实行以民办为主的农业咨询体系,由全国农业咨询中心和87个地区农业咨询中心组成。全国和地区农业咨询中心分别由全国和地方的农场主联合会和农民(小农场主)联合会领导。全国农业咨询中心对地区农业咨询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由地区农业咨询中心直接向农民提供有偿和无偿的技术咨询服务。

    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我国农技推广人员人均负担的农户数高于发达国家。我国承担公益性职能的政府农技推广机构专业农技推广人员数2001年达到65万人(表1),其人员数是美国的(2万人)32.5倍、日本的(1.2万人)55倍。然而,若从农技推广人员人均承担的农业就业人数相比,则2001年我国每个专业农技推广人员所承担的农业就业人数为800人,高于欧洲的431人、北美洲的325人(其中美国315人),以及与我国相邻的日本的466人。虽然我国的农技推广人员人均承担的耕地面积(203公顷)无法与美国(8 848 公顷)、欧洲(3 719公顷)等耕地资源丰富的国家相比, 但该数字要高于埃及农技推广人员的人均113公顷。虽然与日本、英国相比, 我国农技推广人员人均负担的耕地面积仍差距较大,但如果考虑我国的复种指数(1.7)远高于其它国家,则我国专业技术推广人员人均所承担的耕地面积并不比日本、英国、荷兰等国家少。

    2.我国农技推广人员的知识水平难与发达国家相比。从不同国家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技能分析, 美国的州一级农技推广人员全部具有博士学位,县级推广人员25% 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占70%左右,其余为四年制本科或以下学位人员; 日本的农技推广人员全部为受过正规本科教育的人员;英国、意大利、荷兰、丹麦等国的农技推广人员均必须具有正规的高等教育学历。我国目前的农技推广人员受教育水平难与上述国家相比,2001年我国受过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的农技推广人员占农技推广人员总数的比例仅为10.7%,而非专业农技推广人员(技术推广人员总数一专业技术人员合计)与没有学历人员总数则占农技推广人员总数的44.5% (见表2)。

    3.许多国家的专职农技推广人员实行认职资格制度。农技推广人员在取得资格时,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如日本的农业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都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录用,专门技术员需要有10年以上的改良普及员工作经验,同时改良普及员和专门技术员均需从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录用。荷兰和丹麦农技推广人员的录用则有一个严格的程序,需先通过媒体发布招录广告,然后通过考试录用农技推广人员,所有农技推广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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