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自2000年3月1日起,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国税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二、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手续
境内机构需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时,应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由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出具相应的售付汇税务凭证。
三、税务机关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时,由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出具;
(二)内资企业需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时,由其注册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出具。
四、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的适用范围
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应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国税机关开具的相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①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上述“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②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五、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式四)的适用范围
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国税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①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②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③外国政府或其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④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⑤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⑥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⑦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格式五)的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国税机关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严格决议等。
七、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格式六)的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八、境内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格式七)的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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