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待遇适用对象
免税待遇适用对象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的缔约国的税收居民。
二、免税范围
船舶运输收入和国际海运业的免税范围是指“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取得收入和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文件明确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或所得”,才可以适用“协定或协议”中关于海运收入减免税的规定。
三、免税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办理时申请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纳税人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其办理免税事宜的委托书及外国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租赁合同。
对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申请人已向其他业务发生地(外省市)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须再向我市申请办理免税证明确认的,申请人可向我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出示外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并提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申请人方可在我市办理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
对在本市按上述程序已办理免税证明表有关手续的外国公司,在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内又履行一项新合同或协议时,申请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有关合同资料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经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申请人方可在我市办理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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