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源头控管,严格资格认定审批。针对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收购发票资格全面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农产品收购发票清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收购发票管理混乱,不能正确反映真实收购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金;
2、严格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真实性审核。因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仅限于收购单位(企业)与农(林)业生产者个人之间发生收购业务时开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收购业务不得开具收购发票,特别注意的是目前真正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甚少,大多数都是经过几次贩卖,因此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审核至关重要;
3、严格要求农(林)业生产者提供相关的自产证明。要求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收购方必须要求销售方提供由村、组(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证明,否则其收购农(林)产品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以防止收购方虚列进项税金;
4、严格审核收购业务货款支付结算方式。对单次收购金额数额较大的,应特别注意是否是真的农户,并且原则上应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否则其收购的农(林)产品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税款;
5、严格农(林)产品收购业务账务处理。对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企业),必须按照其收购农(林)产品的种类、单价、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建立明细分类帐及出入库清单,详细记载农(林)产品的收购情况,凡经检查票物不符、票款不符、账物不符的,不予抵扣税款。
6、加强纳税评估、日常税务检查及专项检查。纳税评估岗位应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对税负偏低的企业,要实地核查相关数据指标 ,对农(林)产品的开具对象进行外围调查,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虚抵进项税金的一律不予抵扣,性质严重的应立案查处,从重处罚。
|
|
企业管理咨询培训资讯,尽在世界咨询师 |
